2004年11月11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二版:时政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公共权力不宜干涉私德
李万刚

 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原院长陆德明近日发表声明,在公开认错的同时,对复旦大学让其停职审查的依据不服。笔者认为,与前些年因为抄袭被停职的北京大学教授王铭铭不同,王铭铭违反的是最基本的社会伦理,陆德明触犯的则是大学行政权力不应干涉的“作风问题”。当前中国大学的道德危机并不是大学生同居、教授嫖娼这种私德的堕落,而是学术诚信丧失、大学招生腐败等公德危机。
  道德有两种:私德和公德。公德涉及到人和人之间的关系,涉及到社会,例如商业诚信、遵守法律等,而性道德、家庭伦理等私德只和参与者双方有关,和其他人没多大关系。中国的道德传统重视私德,轻视公德,它既以私德表现来裁定个体,并往往像陈世美和秦香莲的故事一样,轻易用公共权力干涉私德。
  现代社会的进步之一,正是各种公共权力退出对个体婚姻道德、性伦理、个体友谊等私德行为的干涉,让个体的、道德的“自由行为”,归于非强制的社会舆论力量的监督和规劝。
  现代社会可以包容私德有缺陷者,就像同性恋的法国哲学家富柯依然执教过法国的多所大学,这是人类现代伦理难得的进步;但人们不能“宽容”破坏公德者,所以,美国主张弹劾克林顿的理由是他作伪证和妨碍司法,而不是婚外情。
  离开公德来提倡私德,不仅效果不佳,而且助长伪善,这正是中国传统社会中伪君子们大行其道和道德压抑性的根本原因。所以,如同开除同居的大学生一样,大学的公共权力如果用来规劝个体的私德问题,即使是像处罚陆德明一样“大快人心”,却也是一种违反现代民主和法治理性的做法。